陆某诉沈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陆某主张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及后续登记过程中,陆某以沈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陆某称沈某多次对其实施肢体暴力,造成身心伤害,要求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沈某否认存在家暴行为,主张双方系和平分手,离婚协议中未约定赔偿事项,且陆某所述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陆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陆某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沈某存在家暴行为;沈某则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沟通记录,证明离婚系协商一致且未提及赔偿。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结合全案证据,认定陆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家暴事实存在。
判决结果
驳回陆某的再审申请,即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认定的证据标准。在缺乏直接证据(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的情况下,仅凭单方陈述或间接证人证言难以认定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裁判启示当事人主张权利时需注重证据收集的及时性与完整性,避免举证不能导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