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发现李某恶意转移财产且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案件涉及涉外婚姻身份关系认定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追偿效力争议,张某主张该约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张某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逃债行为及协议签订时的胁迫情形;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反驳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李某独自承担”的条款;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在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或显失公平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相关条款。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债权人保护,强调涉外家事案件中对于债务实质审查的重要性,维护司法公正与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