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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6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单方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但民政局已基于双方申请及协议出具离婚登记证明。张某以处于哺乳期为由,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财产分割方案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孕期医学鉴定意见、离婚协议书及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证明,证明其处于哺乳期及离婚登记已完成的事实。被告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主张离婚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离婚登记;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或违背妇女真实意愿,法院可依法撤销离婚登记。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时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