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支付损害赔偿。双方随后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及婚外情行为,遂收集相关视听资料。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程序未完成时,过错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李某实施家暴的录音录像、医院诊断证明及悔过书等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李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离婚协议尚未生效,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围绕冷静期内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过错事实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在民政局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存在法定过错且离婚登记未最终完成,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以及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为类似情形下过错责任的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