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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杨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离婚后,杨某主张离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认为双方未真正达成离婚合意,且董某在冷静期内存在胁迫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董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登记合法有效。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是否可因一方反悔而撤销,以及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杨某提交了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主张离婚协议中杨某签名系伪造,以此证明离婚登记基础事实错误。董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认为原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仅以反悔为由请求撤销。同时,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登记行为的尊重与有限审查原则,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实质争议,而非滥用行政诉讼程序。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