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5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然而,原告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正式领取离婚证前,发现其已怀孕,且孩子系被告李某所有。原告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在未考虑胎儿权益的情况下达成的,显失公平且违背公序良俗。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要求确认离婚登记中涉及身份关系解除的部分无效或予以撤销,以保护孕期及未来哺乳期妇女及胎儿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原告孕期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B超影像资料以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被告对怀孕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离婚登记已完成,身份关系已解除,仅对财产分割部分存在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特殊生理时期(如孕期)适用的复杂性。司法实践提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应充分评估自身及子女权益,特别是涉及胎儿抚养问题时,需谨慎行使撤销权或另行主张权利,以平衡意思自治与弱势群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