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双方随后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李某单方撤回申请,导致离婚登记未完成。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并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履行协议。争议焦点在于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后,已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以及子女抚养安排是否应依约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调查。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及撤回申请记录。被告提交了证明双方目前仍保持联系、具备协商基础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签字真实性的确认情况,结合书面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部分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张某支付抚养费的条款有效,被告李某应依约履行;三、驳回原告关于立即办理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强制执行的请求,责令双方就剩余财产分割问题另行协商或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申请后,离婚登记未生效,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安排的条款,若符合公序良俗且意思表示真实,可作为处理后续纠纷的重要参考依据,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