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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后,张某反悔。张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显失公平,且李某隐瞒巨额债务,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已结清。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及冷静期后的反悔争议。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资产评估报告,主张财产分割方案存在重大误解。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离婚效力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条款效力争执不下。原告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房产评估价值在离婚登记后大幅波动,且被告未披露部分隐匿资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当事人是否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解除;二、被告李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作为对原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的调整;三、双方就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登记后,离婚效力不可随意撤销,但允许通过调解对财产分割进行补救。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以及在尊重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之间的平衡,为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