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拒绝领取离婚证。然而,民政局工作人员误操作,在冷静期内提前出具了离婚登记证明。张某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且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行政登记程序合法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张某提交民政局错误出具的离婚登记证明、银行流水及李某海外资产转移记录作为书证,主张登记程序违法及财产未如实分割。被告李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沟通记录,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意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作出的时间节点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二、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直接重新分割财产的其他诉讼请求,告知其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行政机关不得提前作出离婚登记的法律界限,强化了程序正义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同时,厘清了行政撤销与民事财产分割的界限,为涉外婚姻中因程序违法导致的身份关系恢复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