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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认为李某在离婚协议中隐瞒了巨额债务,且该债务实际用于李某个人挥霍,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复杂的债务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借贷合同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债务真实性及资金流向;被告提交境外收入证明及聊天记录,主张债务已清偿或属个人债务。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协议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仅以债务承担不公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重新分割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这强调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既判力,引导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审慎评估债务风险,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