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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财产分割方案分歧,于2023年5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双方未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民政局依法不予办理。后民政局误发离婚证,原告遂起诉要求撤销该登记。原告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涉及巨额跨境资产分割未达成一致,违背其真实意愿。被告辩称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并实际分居,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民政局在冷静期未满或双方未共同确认情况下颁发证件的合法性,以及涉外婚姻中财产分割协议对登记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未果后转入正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提交物证包括: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原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草案、以及证明冷静期内未共同到场的监控录像截图。被告提交主要证据为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及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已达成合意。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规性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刚性约束,强调协议离婚必须严格遵循“申请-冷静-共同申请”程序。即便存在涉外因素或财产争议,若未完成法定共同确认程序,离婚登记即存在重大瑕疵。裁判启示行政机关应严格审核登记要件,保障当事人慎重行使离婚权利,防止因程序疏漏导致身份关系混乱。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