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且张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因身心疲惫未充分行使财产权利。张某主张该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且李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张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房产,并主张因处于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应归其所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后,一方以隐瞒财产及特殊生理时期为由,能否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完备,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作为关键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隐瞒财产及自身处于哺乳期事实。被告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财产隐瞒事实予以否认。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的分割条款无效,依法对该房产进行重新分割;三、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张某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一方存在隐瞒重大共同财产或利用对方处于哺乳期等弱势地位达成显失公平协议的情形,法院可依法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