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执行蒋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离婚后,林某主张双方系为规避债务恶意串通离婚,且离婚协议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严重损害子女利益,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林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蒋某在离婚登记前曾承认“假离婚”以转移资产。林某认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婚姻关系应视为存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基于恶意串通及损害子女利益情形,行政离婚登记是否可被司法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林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关键录音证据(视听资料)。蒋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与离婚协议履行情况的关联性,以及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登记后,当事人以“假离婚”或损害子女利益为由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的司法处理边界。法院通过准许撤诉,体现了对行政登记效力的尊重及诉讼资源的节约,提示当事人离婚登记的严肃性,同时也警示恶意规避法律行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