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以李某隐瞒重大债务且胁迫签署协议为由,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争议焦点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冷静期内意思表示真实性。李某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且已度过冷静期。张某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在登记前存在胁迫行为,并主张该行为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思。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析产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条款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被告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存在胁迫情节;被告李某则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冷静期届满后的沟通记录,主张程序合法且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明力及涉军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约定,恢复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冷静期适用的特殊性,强调在存在胁迫情形下,即便完成登记,法院仍可依据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予以纠正,体现了对军人婚姻权益的倾斜保护及司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