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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提交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李某单方面通过电子渠道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未告知张某。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再次提交离婚申请,民政局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张某发现后,以李某隐瞒撤回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侵害军人婚姻权益为由,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程序中单方撤回行为的效力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张某提交民政局系统日志截图、电子撤回确认短信及双方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已单方撤回申请,后续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被告李某辩称撤回系其权利,登记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离婚登记程序的合规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单方撤回申请的法律效力,强调离婚登记需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警示行政机关在登记审查中应严格核实双方意愿,防止程序滥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