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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A(中国籍)与被告B(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共同财产行为,遂撤回离婚申请。然而,被告利用原告未亲自到场办理后续手续的漏洞,通过伪造原告签名及提供虚假视听资料(剪辑后的争吵视频),单方面向登记机关骗取了离婚证。原告发现后,以婚姻登记机关行政行为违法及离婚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家庭内部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婚姻登记档案、公证处的签名鉴定报告以及完整的家庭监控原始视频,证明离婚登记时原告未到场且签名系伪造。被告则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原告曾口头同意离婚。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被告持有的离婚登记行为,恢复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登记中“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标准,强调了冷静期制度下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权利及登记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对于利用程序漏洞伪造签名骗取离婚证的行为,司法裁判予以否定,有力维护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