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张某无需分担。随后双方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赌债,若按协议履行将导致其陷入债务危机。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领取离婚证,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李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主张协议已生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冷静期内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及撤销权行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现役军人隐私及家庭债务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受理回执及李某赌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证人李某战友出庭作证,证明李某隐瞒债务事实。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隐瞒故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行为;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未领取离婚证前,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离婚协议未生效。对于涉军婚姻,虽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有限制,但不影响其通过诉讼确认协议效力或撤销登记。裁判启示在于警示当事人冷静期并非协议生效期,隐瞒重大债务可构成撤销事由,维护了公平原则与军人婚姻稳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