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焦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焦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周某某协议离婚时,因对共同财产中一套房产的归属及后续补偿款支付存在重大误解,且周某某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资产,导致离婚登记虽已完成但实质公平性受损。焦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财产分割不公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涉及继承与析产中的公平原则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作为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周某某在冷静期内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及双方沟通记录证明其对房产价值存在重大误解。周某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后,若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或重大误解导致显失公平,法院可依法撤销财产分割条款,保护弱势方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的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