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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张某、债务各自承担,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遂撤回申请。然而,李某伪造张某签字,单方面向民政局提交材料,民政局在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下办理了离婚登记。张某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民政局离婚登记档案、伪造签名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李某单方伪造材料且民政局审查失职。被告李某辩称已履行冷静期程序,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围绕签字真实性及行政机关审查职责进行质证与辩论,查明李某确系伪造签名,民政局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有权撤回申请,行政机关对离婚登记负有实质审查义务。若一方伪造签名骗取登记,法院应依法撤销,以维护婚姻自由原则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警示行政机关需严格履行审慎审查职责。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