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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诉前调解未果后,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张某所有。双方随后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单方面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并主张该房产在离婚冷静期内已转化为其个人继承遗产,要求重新分割。张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析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内财产性质的认定及协议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以及证明房产来源的购房合同与付款凭证。被告李某提交了其父去世后的遗嘱公证书及遗产继承权证明书,主张房产已属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对视听资料等辅助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离婚登记尚未完成,离婚协议尚未生效的法律状态。当事人可在冷静期内反悔,导致离婚登记程序终止。此类案件提示公众,离婚协议具有附条件生效性质,在登记完成前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应谨慎行使撤销权,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