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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甲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然而,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乙突然反悔,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受甲胁迫,且协议中关于涉外财产分割的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位于中国境内的共同房产。甲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合法,乙的反悔系恶意逃避债务及财产分割义务。双方就离婚效力及财产归属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甲提交了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离婚协议书原件、双方沟通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证明离婚程序合法合规。被告乙提交了公证认证的境外律师意见书及录音证据,主张存在胁迫情形及法律适用错误。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及民事协议的效力,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离婚登记有效,驳回被告乙关于撤销离婚登记及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离婚登记的司法立场,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为涉外婚姻家事纠纷中行政登记效力与民事协议效力的衔接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