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子女由李某抚养。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匿巨额存款,遂反悔。因民政局已发离婚证,张某以第三人身份(利害关系人)起诉,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拒绝撤销。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财产隐匿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张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物证及书证,证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财产;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履行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是否符合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已解除,当事人不得再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直接撤销离婚登记。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情形,应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而非撤销离婚登记,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