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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局因系统故障误发离婚证。张某在冷静期内发现怀孕,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李某辩称双方已达成真实离婚合意,且张某隐瞒孕期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因行政机关程序瑕疵导致的离婚登记效力,以及女方在孕期享有的特殊保护权益与既成婚姻状态之间的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及冷静期内双方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离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且处于法定保护期。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双方自愿离婚。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孕期保护条款的适用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与行政登记效力的衔接问题。法院认定虽存在程序瑕疵,但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告未能证明登记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婚姻无效,故驳回撤销请求,体现了对婚姻自由与行政效率的平衡,同时提示行政机关需规范登记流程。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