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离婚后三个月内,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张某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受到李某胁迫,且李某隐瞒了巨额共同债务。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当事人能否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以及该争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首先尝试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离婚登记前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主张存在胁迫情形;被告李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及民政局存档记录,证明离婚系双方自愿且程序合法。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仅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通过民事诉讼撤销离婚登记。若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有异议,应就相关协议条款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非挑战离婚行为本身的效力,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