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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发现双方共同债务中隐瞒了李某个人巨额赌债。张某主张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分担的条款。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后续争议,张某认为李某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及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条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物证与书证,证明债务性质及协议瑕疵;被告李某质证时否认债务真实性。双方围绕证据链完整性及债务用途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条款;二、确认涉案债务为李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后,若发现债务隐瞒或显失公平,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撤销相关条款。裁判启示在于平衡离婚自由与债权人保护,强调对“共债共签”原则的实质审查,防止恶意逃债行为,维护家庭伦理与交易安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