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二人,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认为民政局在离婚冷静期内未充分审查债务风险,导致其权益受损,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冷静期届满确认时,未告知其债务承担条款可能带来的外部风险,存在程序瑕疵。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制度旨在防止冲动离婚,不涉及债务实质审查,且债务约定在内部有效,不应成为撤销离婚的理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围绕民政局在离婚冷静期及登记环节是否存在行政违法或程序重大瑕疵展开。张某提交了其与民政局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告知义务履行不当。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冷静期届满确认记录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证明离婚程序合法合规,且债务承担系双方自愿。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阻断冲动离婚,而非对离婚协议内容的实质合法性进行司法式审查。行政机关在登记环节仅负形式审查义务,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程序合法,即便后续因债务承担产生纠纷,也不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理由,维护了婚姻登记的稳定性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