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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支付抚养费,并分割位于国内的房产。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原告反悔,认为协议中房产分割显失公平,且被告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原告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且原告未能提供隐匿财产的有效证据。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复杂的财产析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评估报告及一段显示被告在冷静期内转移资产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被告质证认为视听资料来源不明,且《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当事人仅以反悔为由请求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强调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需具备合法性与关联性,为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证据认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