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2023年7月,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反悔,认为李某存在隐瞒债务及家庭暴力倾向,遂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以双方已提交申请且冷静期未满为由,拒绝立即撤销,但亦未颁发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未亲自到场申请发证,民政局未办理离婚登记。张某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登记程序违法并撤销相关行政行为,主张婚姻关系存续。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冷静期申请回执、撤回申请通知书及无离婚证证明。被告李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第三人民政局提交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档案及冷静期管理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完成离婚登记法定程序,即冷静期届满后是否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登记行为;二、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民政局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若一方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或届满后未共同申请发证,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婚姻关系依然存续。裁判强调了行政登记的程序合法性,警示当事人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在冷静期内的反悔权,维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