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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隐瞒其已怀孕的事实,且该胎儿为张某亲生。张某主张李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其签署离婚协议,严重损害其作为父亲对未出生子女的抚养权益及家庭伦理秩序。张某遂提起再审,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以保障孕期及哺乳期子女利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隐瞒重大身份事实(孕期)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以及该行为对子女抚养安排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孕期妇女身心健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一段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与被告李某的私密录音(视听资料),录音中李某承认已怀孕且未告知张某,并提及“反正孩子生下来也不归你管”等言论。被告李某质证称该录音系偷录,侵犯隐私,且离婚登记已完成,婚姻关系已解除,录音内容与离婚协议效力无关。法院重点审查了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与离婚意思表示瑕疵之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完成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一方在冷静期内隐瞒孕期事实,虽违背诚信,但不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情形。司法实践强调离婚登记的公定力与稳定性,保护当事人对既判力的信赖利益,同时指引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应充分披露重大事实,否则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