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曹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离婚后,蒋某发现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行为,且曹某隐瞒巨额债务。蒋某主张该离婚登记系在受胁迫及重大误解下作出,请求撤销。曹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届满,登记合法有效。双方对家暴事实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争议,蒋某认为撤销离婚登记是恢复婚姻关系及追究家暴责任的必要前提。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蒋某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意见及心理咨询报告,证明曹某实施家庭暴力。曹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冷静期届满确认书,主张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家暴证据与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性之间的关联,未进行开庭质证,仅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链完整性及法律适用准确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登记行为存在瑕疵,暂不撤销离婚登记;二、曹某向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劳动补偿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自离婚登记之日起解除,互不追究其他民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纠纷中,即便经过冷静期,若存在胁迫或重大过错,司法介入仍具必要性。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婚姻登记的稳定性,又实质保护了受害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