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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感情破裂,双方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重大过错,遂反悔。张某主张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且李某违反军人婚姻保护规定,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的效力认定及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提交双方离婚登记时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受胁迫且未充分理解法律后果;被告提交军人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离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反悔的处理规则,强调离婚登记需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同时,重申了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法律保护,为涉军家事纠纷的审理提供了典型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