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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双方随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未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现原告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被告辩称双方已达成真实意思表示,且冷静期届满后未领取证件即视为撤回申请,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未领取离婚证的法律后果及婚姻状态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婚姻登记申请回执,主张登记程序未完成。被告提交了冷静期届满后的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新的分歧,并未实际完成离婚登记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记录及双方是否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的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双方未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不生效,婚姻关系依然存续。这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协议离婚程序要件的理解,维护婚姻登记的严肃性与稳定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