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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中方)与被告(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双方赴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原告未前往申请发给离婚证。被告单方主张离婚已生效,并试图将子女带离中国境内。原告遂起诉,主张因未共同申请发证,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协议未生效,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确认婚姻关系存续。争议焦点在于涉外协议离婚中,冷静期届满后未共同申请发证的法律后果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受理回执及冷静期届满后未共同申请发证的证明,主张程序未完成。被告提交其单方提交的离婚申请记录及试图出境的签证记录,主张其已履行申请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式的民政局系统后台记录,确认双方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从而认定离婚登记程序尚未终结。

判决结果

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双方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婚姻关系尚未解除;驳回被告关于离婚已生效的主张。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将子女带离中国境内的行为,子女抚养权暂维持现状,待双方重新协商或诉讼确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离婚登记不生效。对于涉外婚姻,该规则同样适用,有效防止了单方利用程序漏洞强行解除婚姻关系,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稳定生活环境及另一方的程序权利。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