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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张某事后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未充分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亦未明确探视权细节。张某认为该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情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要素,且处于离婚冷静期后的登记生效阶段,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的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被告李某提交物证,包括其在国外的居住证明及收入流水,以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登记档案及证明李某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是否可撤销、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及协议内容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被告李某所有的条款,改判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驳回原告关于撤销离婚登记整体效力的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已解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仅以反悔为由撤销离婚登记。但对于子女抚养等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法院有权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干预和调整,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及儿童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