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3月1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小明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在30天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及严重忽视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且双方就子女抚养细节产生重大分歧。张某认为原离婚协议显失公平,遂在冷静期届满前撤回离婚申请,但李某坚持完成登记。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主张变更抚养权并重新分割财产,强调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始于诉前调解,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未成年人心理状况鉴定意见》,证明李某目前的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同时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李某隐匿财产。被告李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仅辩称已履行抚养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冷静期内双方协商破裂的事实。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无效,婚生子小明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成年;2. 李某自愿补偿张某隐匿财产部分的一半,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3. 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安排享有重新协商的权利,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优先保护。通过引入心理鉴定意见,法院在调解中更精准地评估抚养能力,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的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