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马某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因马某某拒绝配合,高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马某某限期履行。判决生效后,马某某仍拒不履行,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高某某主张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要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精神损害赔偿及重新分割财产。马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争议,且高某某所称家暴缺乏有效证据,拒绝额外支付款项。双方对执行标的及是否涉及侵权赔偿产生重大分歧,案件进入执行异议及实质审查阶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暴力指控,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家庭暴力风险评估鉴定意见》及报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马某某存在过错。马某某对该鉴定意见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其形成于离婚协议签署之后,且未在原离婚诉讼中提出。法院重点围绕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及是否属于本案执行审查范围进行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高某某的追加执行及重新分割财产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纠纷与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程序界限。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处理新的实体争议,当事人若主张离婚协议未涵盖的家暴赔偿,应另行提起诉讼,而非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体现了程序正义与既判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