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存款平分。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重大误解状态,且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称其因受李某胁迫签署协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当事人能否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单方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其与李某的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试图证明李某存在胁迫行为;被告李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婚姻登记档案及冷静期届满后的确认记录。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冷静期程序的合规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且登记完成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仅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缺乏法律依据,应通过诉讼离婚或确认协议无效/撤销之诉解决财产争议,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