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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且张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因身心疲惫未充分审视财产分割方案。张某主张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且李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房产及存款,并主张因哺乳期子女由其抚养,李某应支付相应抚养费。案件涉及涉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及继承析产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后对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离婚登记档案、银行流水明细、房产查询记录及双方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隐瞒财产及原告在签署协议时处于哺乳期且受误导。被告李某质证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冷静期,拒绝撤销。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位于某小区房产的分割条款;二、该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向被告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一方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或利用对方处于哺乳期等弱势地位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可依法撤销财产分割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诚实信用,全面披露财产状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