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甲、债务由乙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甲发现乙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遂撤回申请。然而,乙通过伪造甲的签名及授权视频,在冷静期届满后单方面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在未核实双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错误颁发离婚证。甲认为该行政行为及后续民事登记程序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民事争议,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适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在于离婚登记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甲提交了民政局存档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乙伪造签名的笔迹鉴定初步意见,以及一段显示乙在冷静期内胁迫甲签署虚假文件的视听资料。被告乙辩称已履行冷静期程序,但未能提供双方共同到场的有效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乙承认伪造签字的片段,结合行政档案记录,认定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婚姻及协议离婚中,民政局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审查义务。即使经过冷静期,若登记程序存在伪造签名等重大违法情形,离婚登记应被撤销。这警示行政机关需严格履行形式与实质审查职责,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防止“被离婚”现象侵害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