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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外籍)与被告(中国籍)婚后因文化差异及被告长期酗酒产生矛盾。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但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及出轨行为,导致其精神受损,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索赔。被告辩称离婚系自愿,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家暴事实。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离婚冷静期后的反悔权争议,原告申请不公开审理以保护隐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提交了医院伤情鉴定意见、报警记录及聊天记录作为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被告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沟通录音,证明离婚系冷静期届满后自愿达成。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过错证据的真实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完成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若对离婚协议或过错赔偿有异议,需通过诉讼解决,但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同时,涉外家事案件中对隐私保护的重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