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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申请执行谢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由谢某抚养,但谢某长期阻挠吴某探视。离婚后,谢某擅自将未成年子女户籍迁出并变更居住地,导致吴某无法行使探望权。吴某认为谢某行为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及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并要求撤销因隐瞒重大事实而达成的离婚登记相关安排。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通过变更子女生活环境实质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是否构成对离婚冷静期后协议效力的根本性违背,以及法院在执行阶段如何平衡身份关系变动与子女最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谢某变更居住地系恶意规避探望义务,且子女心理评估显示其因探视受阻产生焦虑情绪。谢某辩称变更居住地系为了子女教育便利,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变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亲子关系疏离程度的结论,并组织双方就探望方式、频率及交接地点进行质证与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吴某与谢某达成调解协议:谢某同意恢复吴某每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的探望权,并配合办理子女户籍回迁手续;双方约定每月第一个周末为固定探视日,寒暑假期间吴某可连续探望子女两周;若谢某再次阻挠探视,吴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当事人不得以变更子女生活环境为由实质剥夺另一方探望权。法院在执行阶段引入心理鉴定与调解机制,不仅保障了探望权的实现,更着重修复亲子关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优先适用,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执行与调解相结合的裁判范式。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