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严重酗酒及暴力倾向,且未妥善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张某认为双方离婚时未充分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且李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针对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的变更是否具备法定撤销事由,以及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原抚养安排不利于子女成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李某酗酒扰民证明、医院对孩子轻微伤的诊断报告及心理咨询评估意见。被告李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其近期已戒酒且具备良好抚养能力,并否认暴力行为。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该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反映当前子女生活状态及父母抚养条件的实际变化。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的约定;二、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发现原抚养安排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对协议中的抚养条款进行司法干预与调整。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优先适用,警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需审慎评估子女抚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