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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发现李某恶意转移财产且未如实披露巨额债务,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变动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双方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转移资产并隐瞒债务。被告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被告承认债务真实性的内容,结合银行流水核实资金流向,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由被告李某独自承担的条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隐瞒债务的行为不影响离婚登记效力,但可针对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条款提起民事诉讼予以撤销或变更。裁判启示在于平衡身份关系稳定性与实质公平,警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中应诚信披露财产债务,防止利用冷静期规避法律责任。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