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李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单方面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在30天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失联,未能及时表达异议。冷静期届满后,民政局在未核实张某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直接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事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争议。张某认为民政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离婚登记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秘密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军事任务证明、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冷静期内曾尝试联系但未果)以及财产转移线索证据;被告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围绕“冷静期内当事人失联是否导致登记程序违法”及“离婚协议是否反映真实意愿”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民政局于2023年6月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如军事任务)未能参与协商,行政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即办理离婚登记,构成程序违法。裁判启示行政机关在涉军婚姻等特殊情形下,应强化实质审查,保障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维护军人婚姻稳定。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