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张某无需分担。随后双方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王某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在诉讼中提交银行流水及李某自认录音,证明该债务实为李某个人挥霍所用,且离婚协议系李某胁迫张某签署,旨在恶意转移债务以逃避清偿。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主张该登记行为基于虚假意思表示及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原告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重点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离婚协议书》中债务承担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情形,且李某提供的部分债务凭证系伪造。被告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债务纠纷属民事范畴。法院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离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某市某区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二、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恢复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基于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形,离婚登记行为可被撤销。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维护家庭稳定,但不得成为恶意逃债的工具。司法机关应透过形式审查实质正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