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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主张该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且李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要求重新析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时,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变更或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变更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在离婚前突击转移资产。被告李某辩称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冷静期,拒绝重新分割。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隐匿行为的主观恶意,围绕证据形式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特定隐匿财产的分割条款,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相应折价款,并对剩余共同财产依法进行重新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不豁免当事人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即便离婚登记已完成,若发现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法院仍可依职权调整,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