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江某某所有。冷静期内,江某某擅自将房产过户至其母名下,并伪造马某某放弃继承权的声明。马某某发现后,以江某某恶意转移财产、侵害其潜在继承利益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确认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待析产。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通过虚假意思表示转移共同财产,是否构成对离婚协议整体效力的根本性破坏,进而影响离婚登记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过户记录、江某某母亲出具的虚假声明公证文书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书证,证明江某某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资产行为。江某某辩称离婚登记已完成,财产纠纷应另案起诉。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冷静期内的行为性质及证据链完整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二、驳回马某某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三、确认涉案房产在离婚协议撤销前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责令江某某配合办理回转登记。其余诉请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指出该行为不仅违反诚信原则,更可能动摇离婚协议的基础。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需穿透形式审查,保护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用冷静期制度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