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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获补偿款50万元,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称签署时受李某胁迫,且对房产价值存在重大误解。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完毕,张某系因市场波动后悔。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鉴定意见》,主张签约时房产价值被低估,构成重大误解;同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存在胁迫情形。被告李某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转账凭证,证明协议已履行且无胁迫证据。双方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仅以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应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另行诉讼解决,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