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申请执行于某涉外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决生效后,高某认为于某未按约定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且存在隐匿境外财产行为,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高某提交了一份由境外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主张于某在境外持有未分割的巨额资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变更抚养权。于某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强烈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单方委托且未经公证认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变更及境外财产分割问题产生激烈争议,案件进入执行审查阶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高某提交了境外资产评估鉴定意见、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被告隐匿财产。被告于某质证认为该鉴定意见未经法定公证认证程序,且评估机构无相应资质,不予认可。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证据的形式要件及证明力,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的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进行了详细质证。合议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与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标准,强调未经公证认证的境外证据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厘清了执行程序中处理新争议(如财产分割、抚养权变更)的界限,指出此类实体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决,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