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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女,中国籍)与被告张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因张某长期驻守边疆海岛,双方聚少离多,沟通逐渐减少。2022年,李某发现张某手机中存在与异性暧昧聊天记录,虽无确凿出轨证据,但信任基础严重受损。2023年初,李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婚生子小明的抚养权。张某辩称虽工作特殊,但并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希望保留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的认定标准,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依法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邀请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协助沟通,但调解未果。案件转入正式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李某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张某手机聊天记录截图及公证文书作为书证,证明感情破裂及被告存在过错嫌疑。被告张某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立功证书及日常视频通话记录,证明其忠于职守且对家庭尽责。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及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小明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小明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被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后引用民法典,此处为体现法律沿革可保留或仅列民法典,根据最新法理仅列民法典更严谨,但题目要求列举贴切条款,故主要列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虽对军人婚姻有特殊保护,但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仍应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在子女抚养权判定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考虑父母抚养能力及子女生活稳定性,而非单纯依据父母职业身份,体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